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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4日上午,在3•15消费者权益日即将到来之际,“出版业如何在新消法的实施下做好反盗版工作”研讨会在北京召开,主办方京东集团与“京版十五社反盗版联盟”成员单位共同探讨了目前行业盗版存在的各种问题,以及新修订的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(以下简称“新消法”)的实施下图书出版业应如何做好反盗版工作。中国出版协会副秘书长刘炜表示,虽有“新消法”规范电商销售平台责任,但前景不容乐观。刘炜分析,盗版现象猖獗是因为“违法成本太低”,唯一出路是用更严密的方式打击图书出版业盗版,“技术无垄断,因此出版业在数字出版迅速发展的今天,在打击盗版的同时应努力成为数字出版主力军。”

 

图书出版业增长放缓 盗版行为成发展受制因素之一

 

随着“3•15”的临近,各类消费话题不断,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 “新消法”将在3•15当天实施,成为考验商品真假的“三昧真火”,而图书出版业的盗版现象于此时更加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。不可否认,目前图书出版业增速放缓,甚至出现逐年下滑的趋势,越来越猖狂的盗版也成为图书出版发展受制因素之一,盗版书的销售已经从线下疯狂转移到线上。

 

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相关负责人李晶表示,就外研社出版的“新概念”来讲,网络上的盗版现象十分惊人,社里曾为此采取很多办法。李晶颇为无奈的表示,虽外研社设两人专职负责网络盗版问题,效果仍不是特别好。

 

而据京东集团图书音像事业部高级总监杨海峰透露,从第三方监控数据可以看到,2013年某大型网购平台仅图书的销售额就超过20亿,而据他们的观察分析,这其中有一半以上基本都是盗版的销售额,因为该平台以个人商家居多,几乎没有图书销售的相关资质,而该知名网站作为平台来说,并未全面起到审核和监管的责任。可见在网络大平台上,盗版图书对正版的冲击有多么严重,图书出版业深受其害。

 

刘炜:图书盗版难杜绝因违法成本低

 

有关图书的盗版现象层出不穷,已成为出版行业的痼疾。究其原因,中国出版协会副秘书长刘炜直言,图书盗版者敢这样是因为“违法成本太低”。

 

刘炜对目前出版业的盗版问题表现的极为忧心,因为“图书盗版由来已久,从传统纸质书到现在互联网数字图书盗版,以及纸质书利用互联网电商销售方式实现盗版,已经成为创作者、出版者的公敌。”

 

随后,刘炜区分了著作权法中公共利益与私权的界定。刘炜称,因为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是“填平”,即使出现图书盗版行为,图书出版被侵权者艰难举证完后,所获赔偿一定是小于或等于盗版者应该支付的数额。虽在立法层面上有民事制裁,但只有在侵害公共利益前提下采可以启动,并且在司法实践中很少实行。刘炜表示,损害图书权利人的利益等于扼杀图书创新原动力,众多出版社目前已沦为弱者,处在“数着钢镚赚钱”的地位。

 

将于今年3•15号实施的新消法的相关规定让图书出版行业看到希望。新消法其中有一条指出,“即使作为销售平台也将承担连带责任”。杨海峰表示,此条规定意味着如果商家销售盗版图书制品,除商家要担责外,销售平台也将因连带责任受到处罚,这无疑会促使平台加大对盗版图书销售的管控。

 

“新消法”规范图书盗版问题:作为销售平台承担连带责任

 

据了解,在即将实施的新消法的条例当中,对盗版问题规定“即使作为销售平台也将承担连带责任”,同时加强了社会诚信建设,细化消费者权益,强化了经营者的义务,对新的消费方式特别是网络购物的方式专门作出规范,完善补充网络交易平台的责任。

 

对此,北京市执法总队四队队长沈睿首先发言,并就网络文化版权保护提出自己的建议。他介绍,去年关于版权的案件中涉及网络出版侵权案件占有相当大比重。沈睿表示,在各国法律著作权属于民事权利,就读者个人来说,在投诉前保留相关证据,并做好维权的相应准备工作,与行政执法机关配合;出版单位要对可能出现大规模侵权行为要作出预警和预判。

 

此外,沈睿提醒出版单位,大规模的盗版侵权行为较容易在3个时间节点出现,即出版印刷单位转体改制、出版社主要领导发生变动、出版单位与作者及印刷单位等主要合作对象发生重大变化之时。而就出版方来说,更应该做好客户服务工作,及时化解纠纷。沈睿同时表态,北京市执法总队四中队对网络侵权事件高度重视,愿为落实版权保护工作承担保护责任。

 

而在刘炜看来,“新消法”中提升电商责任的规定很重要,但前景不容乐观,唯一出路是用更严密的方式打击图书盗版,“技术是无垄断的,因此出版业在数字出版迅速发展的今天,应一方面打击盗版,一方应在数字出版许可全面放开前成为数字出版主力军。” (上官云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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